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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四)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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